臺灣地區居民來祖國大陸定居須知
一、臺灣居民申請來祖國大陸定居,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:
。ㄒ唬┰谂_孤身一人,無人贍養,且在大陸擬定居地有父母、配偶(須符合本條第二項的規定)、子女等直系親屬,該親屬有能力贍養并保證贍養,申請人的生活費用及住房等能夠自理。
。ǘ┡c大陸居民結婚 3年以上(包括 3年)的臺灣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。
二、臺灣居民申請定居須履行下列手續:
。ㄒ唬┤鐚嵵痦椞顚懮暾埍,字跡要清晰;
。ǘ┨峤粫嫔暾。委托大陸親屬代辦的,還需提交委托書 ;
。ㄈ┙或炗行У摹杜_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》,并提交復印件;
。ㄋ模┒缯婷夤诮斩䦶,照片背面本人簽名 ;
。ㄎ澹┨峤唤浥_灣公證部門公證的臺灣地區戶籍證明及有效的臺灣身份證件(正、背面)和出入境證件的復印件(復印件要清晰);
。┨峤唤洿箨懙貐^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或確認的 6個月以上有效的身體健康證明;
。ㄆ撸┨峤慌c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;
。ò耍┕矙C關認為需要提交的有關證明材料。
三、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是指:
。ㄒ唬┰谂_孤身一人的,需提交經臺灣公證部門公證的臺灣戶籍證明復印件,與大陸親屬關系的公證證明,大陸親屬有能力贍養并保證贍養的公證證明,大陸親屬的身份證、居民戶口簿復印件。
。ǘ┥暾埛蚱迗F聚的,需交驗大陸民政部門頒發的結婚證,并提交其復印件或者經臺灣公證部門公證的婚姻狀況證明,提交臺灣戶籍證明復印件。其未成年子女,需提交出生證明和親屬關系的公證證明。
四、臺灣居民要求來大陸定居,可向下列機關申請:
。ㄒ唬┰诖箨懸酝獾膰一蛘叩貐^的,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、領館、處、駐香港、澳門特派員公署申請,或者委托其大陸親屬向擬定居地的市(縣)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。
。ǘ┰诖箨懙貐^,申請人可直接向擬定居地的市(縣)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。
五、審批時限
公安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,在 60個工作日內,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定居的決定,并通知申請人。
六、收費標準
。ㄒ唬┦掷m費 人民幣 5元
。ǘ┒ň幼C 人民幣 50元
七、辦理落戶手續
被批準定居的,申請人應在收到《批準定居通知書》之日起的六個月內,前往擬定居地的市(縣)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《臺灣居民定居證》,持通知書和定居證到定居地的戶口登記機關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手續。逾期將視作自動放棄定居。
請依電話導引或網址鏈接咨詢,詳見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